在先前接受貝伐珠單抗的鉑耐藥、複發性上皮性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患者中,一項隨機的2期試驗將PD-L1抑製劑durvalumab (MEDI4736)聯合奧拉帕尼和cediranib與奧拉帕尼和cediranib或標準護理化療相比較
描述
該二期試驗研究了在鉑治療改善一段時間(複發鉑耐藥)後複發的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患者,使用durvalumab、奧拉帕尼和cediranib的不同組合藥物與常規治療的可能好處。通常的治療是大多數患者接受的治療類型,如果他們不是臨床研究的一部分。本試驗研究的聯合療法包括MEDI4736 (durvalumab) +奧拉帕尼和cediranib, durvalumab和cediranib,或奧拉帕尼和cediranib。單克隆抗體,如durvalumab,可能幫助人體免疫係統攻擊癌症,並可能幹擾腫瘤細胞生長和擴散的能力。奧拉帕尼是PARP的抑製劑,PARP是一種酶,在脫氧核糖核酸(DNA)受損時幫助修複。阻斷PARP可能有助於阻止癌細胞修複受損的DNA,導致它們死亡。PARP抑製劑是一種靶向治療。Cediranib可能通過阻斷VEGF(一種酶)來阻止腫瘤細胞的生長。細胞生長所需。與常規治療相比,給予durvalumab、olaparib和cediranib的不同組合在延長癌症不進展的時間方麵可能效果更好。
主要研究目標(年代)
這項試驗的主要目的是確定無進展生存期。
核心資格
注:這隻是資格標準的部分列表。
包括符合這些標準的患者:
- 複發/持續耐鉑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的婦女;鉑耐藥疾病定義為鉑基礎治療完成後6個月內進展。日期應從鉑治療的最後一次給藥劑量計算
- 患者必須有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卵巢癌,腹膜癌或輸卵管癌,必須有組織學診斷為高級別漿液性,3級子宮內膜樣癌或透明細胞癌基於局部組織病理學結果。患有低級別漿液性、1級或2級子宮內膜樣癌、混合上皮性、未分化性癌或粘液性癌組織學的患者也符合條件,前提是該患者通過臨床實驗室檢測發現有已知的有害BRCA1或BRCA2突變。原始原發腫瘤的組織學確認需要通過病理報告(需要上傳報告)。所有進入的患者(如有)需要通過檢測報告確認BRCA1和BRCA2種係和/或體細胞突變狀態和激素受體(HR)狀態(需要上傳報告[s])
- 可評估疾病-定義為RECIST 1.1可測量疾病或不可測量疾病(定義為影像學上的實性和/或囊性異常,不符合RECIST 1.1對靶病變或腹水和/或胸腔積液的定義,經病理證實與疾病相關,CA125 >= 2 x正常上限[ULN])
- 治療前:
- 至少兩種既往治療方案(包括初級治療),但不超過5行全身抗癌治療。激素療法(如他莫西芬,芳香化酶抑製劑)不計入以前的治療方案。
- 需要在前期或複發期使用貝伐珠單抗。
- 允許事先使用PARP抑製劑。
- 允許事先使用免疫檢查點封鎖(例如,PD-L1/ pd -1抑製劑或CTLA-4抑製劑)
- 東部腫瘤合作組(ECOG)的績效狀態為0、1或2
- 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ANC) >= 1500 /mcL
- 血紅蛋白> 10 g/dL
- 血小板> = 100000 /製程
- 肌酐清除率(CrCL)或估計的腎小球濾過率(eGFR)為> 50 mL/min,通過Cockcroft-Gault方程、腎髒疾病研究中的飲食調整或綜合代謝小組/基礎代謝小組(eGFR)報告進行估計。
- 尿蛋白:肌酐比值(UPC) =< 1
- 血清總膽紅素水平=< 1.5 x ULN(已知吉爾伯特氏病的患者,其膽紅素水平=< 3 x ULN可納入)
- 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 =< 3 × ULN
- 年齡>= 18歲
- 體重> 30公斤
- 適當控製血壓(收縮壓[SBP] =< 140;舒張壓[DBP] =< 90 mmHg),最多服用三種抗高血壓藥物。在研究注冊前2周內,患者必須由醫療專業人員在臨床環境中測量血壓=< 140/90 mmHg。強烈建議正在服用三種抗高血壓藥物的患者在服藥期間,由心髒病專家或初級保健醫生跟蹤處理血壓。患者必須願意並能夠檢查和記錄每天的血壓讀數。將為隨機分配到含有cediranib的組的患者提供BP袖口
- 甲狀腺功能障礙得到充分控製,無甲狀腺功能障礙症狀,促甲狀腺激素(TSH)正常。如果TSH不在正常範圍內,盡管沒有甲狀腺功能障礙的症狀,需要正常的遊離T4水平
- 能夠吞咽和保留口服藥物,沒有胃腸道(GI)疾病,根據治療醫生的判斷,這些疾病會阻礙奧拉帕尼和塞地拉尼的吸收
- 根據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CTCAE) 5.0,既往治療的毒性(脫發和白癜風除外)應解決到小於或等於1級
- 有生育潛力的婦女必須同意使用兩種避孕方式(激素或屏障避孕法);禁欲)。注:不再有生育潛力的婦女的定義:在研究治療開始前7天內,經尿液或血清妊娠試驗陰性確認有生育潛力的婦女的絕經後或無生育能力的證據。絕經後定義為:年齡>= 60歲,或年齡< 60歲,有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
- 閉經>= 1年,未接受化療和/或激素治療,
- 促黃體生成素和/或促卵泡激素和/或雌二醇水平在絕經後範圍內,
- 1年前放射性卵巢切除術,最後一次月經>,
- 化療引起的絕經,自最後一次月經間隔1年,
- 手術絕育(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 在進入研究之前,患者或合法授權的代表必須提供特定於研究的知情同意,並授權允許發布個人健康信息
排除符合這些標準的患者:
- 原發性鉑難治性疾病定義為在一線鉑基化療期間進展
- CA-125僅上升,無RECIST 1.1可評價疾病
- 治療前:
- 在研究注冊前三周內接受過化療、研究藥物或放療的患者,或因三周前服用藥物而未從不良事件中恢複的患者。
- 患者可能在注冊研究的兩周內沒有接受過激素治療。根據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適應症接受雷洛昔芬治療骨骼健康的患者可能會在沒有其他藥物相互作用的情況下繼續服用雷洛昔芬。
- 既往曾同時使用奧拉帕尼和西地拉尼聯合用藥。
- 既往接受過PARP抑製劑或免疫檢查點封鎖的患者,由於無法以全劑量開始本研究,因此需要修改劑量
- 研究登記前3個月內有腹部瘺、胃腸穿孔或腹腔內膿腫史
- 目前的體征和/或腸梗阻症狀或研究注冊後3個月內的體征和/或腸梗阻症狀(臨時的(< 24小時)在醫療管理下改善的除外),在過去3個月內
- 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療藥物時,既往>級= 3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或任何未解決的irAE > 1級
- 依賴靜脈水合或全腸外營養(TPN)
- 孕婦。因為在哺乳嬰兒中存在未知但潛在的不良事件風險,繼發於母親使用這些藥物的治療,因此應停止母乳喂養。這些潛在風險也可能適用於本研究中使用的其他藥物
- 既往或並發惡性腫瘤的患者,其自然史或治療沒有可能幹擾研究方案的安全性或有效性評估,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 未經治療的腦轉移、脊髓壓迫或在計算機斷層掃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掃描中發現有症狀性腦轉移或輕腦膜疾病的患者不應納入本研究,因為神經功能障礙可能會混淆神經和其他不良事件的評估。接受治療的腦轉移和任何相關症狀消退的患者在開始研究注冊前,必須在治療後至少6個月內表現出穩定的治療後影像學
- 有以下臨床條件的患者被認為心髒毒性的風險增加。有下列心髒病史的患者:
- 研究登記後6個月內有心肌梗死或心肌炎病史
- 不穩定性心絞痛
- 有臨床顯著異常的靜息心電圖。
- 紐約心髒協會功能分級III或IV
- 如果臨床指示或進行心功能評估:根據機構指南左心室射血分數(LVEF)低於正常,或如果機構指南沒有另外規定正常閾值< 55%。有下列危險因素的患者應進行心功能基線評估:
- 先前使用蒽環類藥物治療
- 既往使用曲妥珠單抗或T-DM1治療
- 既往胸部中央放射治療(RT),包括心髒放療
- 6 - 12個月內心肌梗死史(6個月內心肌梗死史排除在研究範圍內)
- 既往心功能受損史
- 研究登記後6個月內有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史
- 臨床顯著的周圍血管疾病或血管疾病(主動脈瘤或主動脈夾層)
- 在第一劑研究治療前28天內進行重大手術(由研究者定義)。在開始治療之前,患者必須已經從任何大手術的影響中恢複,手術傷口也應該已經愈合。注意:為姑息性目的而對孤立病變進行局部手術是可以接受的
- 凝血功能障礙或出血素質的證據。允許既往血栓栓塞事件的治療性抗凝,包括華法林。建議接受華法林治療的患者仔細監測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在外周血塗片或骨髓活檢中提示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MDS)或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的證據,如臨床需要。既往無異基因骨髓移植或雙臍血移植(dUBCT)
-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患者由於潛在的藥物和藥物相互作用
- 患者不得使用任何補充或替代藥物,包括天然草藥產品或民間偏方,因為它們可能會幹擾研究治療的有效性
- 在接受第一劑研究治療前30天內接受減毒活疫苗。注:如果入選,患者在接受研究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研究治療後30天內不應接受活疫苗
- 未控製的並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有症狀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失常(心室率可控的房顫除外),或會限製依從研究要求、大幅增加發生不良事件的風險或損害患者書麵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會狀況
- 接受任何CYP3A4強抑製劑或誘導劑的藥物或物質的患者。二氫吡啶類鈣通道阻滯劑可用於高血壓的治療
- 在研究注冊後14天內當前或先前使用過免疫抑製藥物。以下是該標準的例外情況:
- 鼻內、吸入、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皮質類固醇生理劑量不超過10毫克/天的強的鬆或其等量物
- 類固醇作為超敏反應的預用藥(例如,CT掃描預用藥)
- 與durvalumab、olaparib或cediranib化學或生物成分相似的化合物的過敏反應史
- 患有活動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在過去2年內需要全身治療(即使用疾病修飾劑、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製藥物)。替代療法(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腎上腺或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等)不被認為是一種全身治療形式
- 活動性感染包括肺結核(臨床評估包括臨床病史、體格檢查和放射檢查結果,以及符合當地慣例的肺結核檢測)、乙型肝炎(已知的乙型肝炎病毒表麵抗原(HBsAg)陽性結果)或丙型肝炎(既往或已治愈的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存在乙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和無HBsAg)。丙型肝炎(HCV)抗體陽性的患者隻有在丙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聚合酶鏈反應陰性時才符合條件。
- 有需要使用類固醇的(非傳染性)肺炎史或當前肺炎的患者